仓储合同中保管方主要权利有:1.有权要求存货方按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2.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包装;3.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存货人违反规定或约定,不提交特殊物品验收资料,仓管人可拒收仓储物,也可采取相应措施,由此产生费用由存货人承担;4.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货物进行处理;5.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持单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履行催告义务后,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提取仓储物;6.具有提存权。见《合同法》第393条规定;7.有权按约定收取储存管理货物各项费用和约定的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