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条件过于苛刻
企业认为招标规定和条款越多越细越严对自己越有利,越能保证自身的利益,殊不知,招标条件过于苛刻:有于《经济合同法》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原则,为以后输官司埋下了隐患:导致优秀物流商望而却步,招标的预期目的很难达到:苛刻的条件是不可能做到的,于是企业具体经办人的随意性很大,其权利也被无限放大,苛刻的条款就可能会变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受危害的还是自己。
误区二:频繁招标
企业频繁招标,给人一种不稳定感,而且会被认为对合作缺乏诚意,声誉受到影响。每个企业都有一个发展规划,频繁招标产生的不稳定感势必影响物流商计划投资发展的决心,也会危害招标企业自己。物流过程是个系统工程,企业与新的物流商需经过较长时间的反复“磨合”,才能配合默契、运转自如:不停地“走马换将”,企业永远不可能得到物流商的最佳服务,受危害的还是自己。
误区三:唯价格论
面对竞争激烈的物流市场,许多企业在招标时,一味以价低为标准,简单、机械、反复地试图从物流环节挖掘出“第三利润源”。其实,物流成本的确定是有一定科学性的,有一个“度”,不能突破这个“度”,唯低价为标准,不但很难吸引到优秀物流商,而且正在运做被十分认可的优秀物流商也可能因其理性的报价使双方丧失继续合作的机会。一些“游击队”型的物流商虽然通过恶性竞争抢到了机会,但因先天不足,决定了其不可能提供持续的良好的服务,最多只能提供一种“缩水”的服务,受危害的还是自己。
其实,企业与物流商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双方在提高物流服务质量与探拓“第三利润源泉”上,目标是一致的。企业希望通过招标引入优秀的物流商,改善现有物流商的结构,以降低成本,加快资金周转,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从而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物流商希望参与企业的物流活动能对自身的物流理念运作能力等方面起到促进作用,能不能得到发展,而获得的基本利润也是其继续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动力。
所以,企业在不损害利益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给物流商一个宽松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让其降低经营成本,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最终获益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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