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响应标书条款
一般情况下,未实质性响应标书内容的,将定为无效投标,这对投标人来说是致命的,也是最容易引起纷争的地方。最有效的控制方式就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采购人意愿及项目实际情况,对实质性响应标书的内容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在设置实质性标书条款同时,特别要对引起废标与无效标以及未实质性响应标书情况作出强化规定,严格界定未实质性响应标书内容。对于投标文件中主动提出技术偏差,但能满足采购项目实行需求的方案,是否列入未实质性响应范围,要作实际考察。另外对“标书出现重大偏差”的概念,如何界定也要明确。技术偏差的界定比较困难,专业性很强,要由专家来界定。商务偏差可以设定一个比例,确定设备偏差价格占总投标价格的百分数,操作起来还是比较方便的。无效投标中一般还有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消的投标,也要界定清楚,不能太模糊,致使操作起来难以统一,从而留下采购风险与不确定因素。
关键性词语描述
公开招标不存在资格预审制度,各投标人领取标书时往往又忽略携带资质原件,加之路途遥远,回去拿原件再来买标书,将会增加投标成本。另外采购中心资格审查人员专业性、敬业心等方面的限制,标书发放标书时审核资质原件往往有难度,因此在开标现场由评委查验的规定十分重要与关键,各地执行部门都有同感,但标书制作上还是不太严谨,如仅作开标现场验原件的规定。
然而“开标现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可以认为是从开标仪式到评标结束的时间段内,那么投标文件递交算不算开标现场,开标仪式结束后再回去拿资质原件是否有效,对所有投标人是否公平,投标有效期内(一般为20~ 30日)提供资质证明材料是否有效,这也是很关键性的控制点,事关投标人是否有效投标的问题。为了保持公平与操作的便捷,标书中应明确注明何时递交资质原件供评委审验,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的当作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原则控制
具体评分办法及细则分是否公开问题,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但至少评标办法条款要明确列入标书中,公开信息,以便投标人做准备,千万不能出现评分原则之外要求作为评分办法内容的。这样对投标人不公平,也存在暗箱操作风险,最好公布评分原则权重分值,让投标人心中有数,但假如完全公布评分细则,可能存在串标嫌疑,如价格分取平均值,就给了不法投标人串通的途径,也会引起采购机构业务外的许多麻烦。
不管怎么说,绝对客观的评分办法是没有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专业评委的主观能动性也是保持评标结果真正、公正、有效的有力保证,假如能达到这种程度,评分办法一出,任何人都能评标,那就不需专业评委了,也不需对评委综合甄选了。
澄清时间控制
财政部18号令第2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天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依法发布变更公告。采购文件中要具体规定考察与答疑会的程序安排,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相应地制定策略措施与补救办法,明确规定由此而来的责任问题,防止事后出现纷争。在安排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过程中,要防止投标人无休止的澄清要求,投标书对此要有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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