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进行自行招标?自行招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依法公布的招标公告在时间上又有哪些新的规定?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了新答案。
自行招标
《政府采购法》对自行采购的存在留有一定空间,但没有对自行采购操作进行具体规定。并且对自行采购适用条件的规定是从项目特点出发的,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等,其他方面规定甚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实行自行招标时,采购人条件做了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若不具备这些条件,则必须以《委托协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委托协议》应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注意事项
公开招标公告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都就依法公布。对于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而投标人应该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这些都是新的管理办法中的新规定,就引起各方当事人操作时的注意。另外,招标采购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是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取的,且在3家以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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