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运源头治超管理工作,从货运源头上遏止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政策明确规定,自11月15日起,凡在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都要随车携带货运单,并接受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检查。
本规定适合山西省境内从事煤、铁、铝等货物运输,生产加工企业、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货运车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已经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交通运输部门)。
11月15日起,凡在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均应持有,货运源头经营者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出具的货运单。该货运单必须如实实记载车辆当次承运货物的实际情况,不得涂改、污损、伪造,一车一次一单有效。
若发现承运货物、品类、车货总重等信息与出示的货运单信息不一致的,责令货运车辆驾驶员提供真实一致的货运单后,抄告当地治超机构组织源头进行核查。核查期间会依法扣留超限超载车辆,在货运车辆驾驶员提供经治超工作机构组织调查认定真实一致的货运单前,不会予以放行。
对违法私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对货运单所涉源头核查不作为以及慢作为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此友情提示需要来往于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主,在11月15号之前一定要和提供货源的单位沟通好,按照规定开具货运单,并加盖公章,避免出现扣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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