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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出台货运超限超载治理新规,严重违法者实施信用惩戒

针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广东将出台新规定,通过地方立法遏制超限超载。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日期截至2022年12月16日。


该征求意见提到,要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称重、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80日


征求意见稿提到,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货运车辆、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或者承修已经报废的货运车辆。


对于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征求意见稿规定,要实施名录制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名录。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明确负责货物装载、开票、计重、放行等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货物装载台账,对货物装载情况进行登记。此外,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还应当在货物装载配载场所安装合格的称重设备与视频监控设施,对出场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应定期维护,相关数据至少保存180日。


征求意见稿还列举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4种禁止行为,即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不为货运车辆提供货物装载证明,或者提供信息不全或虚假的货物装载证明;破坏或者未妥善维护称重设备或视频监控设施;干扰、阻挠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的,应当责令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发现拼装的货运车辆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对于货物运输经营者,征求意见稿规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拼装、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此外,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货运车辆装载规定,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在检测站点设置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编制全省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点的设置方案,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超载检测站或检测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为治理超限超载,相关部门可设置多种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正式启用前,应当在监控路段醒目处设置标志标牌,并提前30日将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的位置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不得投入使用。


推进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应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针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路面联合执法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


同时,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相邻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建立超限超载治理的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


在执法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的便利化、便民化,开展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应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货运车辆生产、销售、改装单位等纳入公共信用管理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实施风险预警监测和分级分类监管,对被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的责任主体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