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已被叫停!
这意味着未处理的违章,不会再影响机动车年检了!
先处理违章才能年检引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但一些地方规定,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前,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
也就是说,将交通违章记录的处理与机动车年检捆绑挂钩,车辆在年检前,驾驶员必须将这一年来的车辆违章处理完毕后才能通过年检。这一做法被众多车友称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
有观点认为,车辆年检审查的是车的状况,而违章处罚惩戒的是人的行为,两者“捆绑”有违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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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车主为此将车管所告上法院
2016年12月,湖南长沙车主唐嵩向车管所去函要求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多次以车辆有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予以拒绝。唐嵩对此表示不服,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历经一审、二审均告败诉后,2018年12月1日,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裁定车管所“捆绑式”年检违法。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其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其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
“捆绑式”年检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
报告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做法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
据报告,“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的规定不符合,扩大了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将修改相关法规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上述报告表述表明,经过备案审查,认定“捆绑式”机动车年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地方,将修改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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