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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见附件2)3个指南也同步印发,《暂行办法》及《服务指南》自20201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做好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暂行办法》、《服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是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货运行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网络货运经营相关要求

 

()严格准入管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属于道路货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的企业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相关申请流程。

 

1.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经营者,根据《暂行办法》和《服务指南》,必须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线上能力认定流程是:网络货运经营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申请,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后将申请人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要求的资料(《服务指南》要求的资 料)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运管局(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按照《服务指南》要求对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合格后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并在官网公示。

 

2.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经营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规范经营行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履行和承担承运人责任,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贯彻落实相关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会同税务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做好日常信息监测和信用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运行监测管理制度及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建立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负责全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的统筹指导,与辖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及时传递给省级税务部门,并定期通报全省网络货运经营监测情况和评价结果。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利用省级平台开展信息化监测,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情况及时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监测结果异常的行为依法查处,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将及时公示,并作为经营者信用评价依据。

 

()积极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经营许可证申领换发工作。原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1231日结束,我省9家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可按《暂行办法》要求向当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紧进行安排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确保顺利开展相关工作。

 

()强化相关政策宣传引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暂行办法》和《服务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帮助企业了解领会相关政策要求,方便企业申请经营。

 

省厅客货运输处联系电话:027-83460323;省运管局客货运输处联系电话:027-8346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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